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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 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09-03 14:16:42 来源: 浏览:818 次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提升城市发展能级和区域竞争优势,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若干政策措施如下。

一、认定条件

(一)综合型总部企业

1.基本条件

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在赣州,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赣州市产业发展政策;

3)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 3 个,其中赣州市外不少于 2 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

2.可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条件

1)在符合基本条件基础上,属于以下类别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世界企业 500 强、美欧日企业 500 强、中国企业 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服务业企业 500 强、新经济企业 500 强、国内行业企业 100 强、中国旅游集团 20 强及外资、央企、独角兽企业,在我市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区域总部;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其投资设立的区域总部;

2)未符合基本条件第(3)点,但属于上述类别以及境内外上市的企业,且上年度(考虑上年疫情影响,首次申报认定可将 2019 年纳税额作为依据,下同)在我市纳税额 10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3.可分类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条件

未符合直接认定条件,在符合基本条件基础上,可按以下分类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

1)制造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赣州市纳税额 2000 万元(含)以上。

2)建筑业总部企业,资质等级一级(含)以上且连续两年在赣州市纳税额 2000 万元(含)以上。

3)商贸和物流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赣州市纳税额 500 万元(含)以上。

4)文化和旅游、教育、卫生和社会服务、体育和娱乐、居民服务等总部企业,上年度在赣州市纳税额 300 万元(含)以上。

5)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赣州市纳税额 800 万元(含)以上。

6)现代农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赣州市纳税额300万元(含)以上。

7)其他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 1500 万元(含)以上。其中,金融服务业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按照我市出台的相关金融政策执行,并适时开展政策优化修订。

(二)职能型总部企业

1.基本条件

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在赣州,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属于其母公司的全资或绝对控股(股权占比超 50%)子公司。

2.可分类申请职能型总部企业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相应的职能型总部:

1)销售中心职能总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年销售额(营业收入)5 亿元(含)以上,且按程序如实上报统计数据;实收资本不低于 3000 万元(或 500 万美元);年纳税额 1500 万元(含)以上。

2)运营中心职能总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度在赣州市营业额 3 亿元(含)以上;上年度其母公司的资产总额 20 亿元(含)以上;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少于 2 个,其中本市外不 少于 1 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

3)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实收资本 1000万元(含)以上;上年度在赣州市纳税额 300 万元(含)以上; 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含软件)原值不低于 1000 万元;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常驻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 30 人。

二、扶持政策

(一)综合型总部企业

1.投资支持

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自认定起五年内,每年按企业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的 2%给予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2.经营贡献奖励

1)经认定的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自认定次年起五年内,按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额,前三年全额奖励、后两年奖励 50%。

2)在本政策发布当年,认定为现有综合型总部企业,且自认定之年起,连续三年对地方经济贡献额均保持正增长的,按照 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额较认定之年增量部分的 50%给予一次性奖励。

3)在本政策发布次年起,现有企业成长为综合型总部企业的(不包括职能型总部升级为综合型总部),自认定之年起五年内,按照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额较上年增量部分的 50%给予奖励。

3.提能升级奖励

1)领军支持。综合型总部企业经认定之日起,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 500 强的,给予一次性 2000 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 500 强的,给予一次性 1000 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服务业企业 500 强和新经济企业 500 强的,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奖励;首次经商务部或商务厅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奖励。总部企业连续三年获评中国企业 500 强或世界企业 500 强的,再分别一次性奖励 500 万元、1000 万元。

2)壮大支持。在市外新设立或兼并收购分支机构,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三年内对本市地方经济贡献额全额奖励企业总部,第四至第五年均按 80%的比例进行奖励。

4. 办公用房补助

经认定的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在本市新建或购置总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照每平米 1800 元给予一次性补贴;其本部在本市租用自用办公用房,每年按租金的 50%给予补贴,原则上从企业入驻后对本市地方经济贡献额中安排。

以上办公用房补助期限为自认定起五年内,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0万元,企业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享受购房补贴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在购房十年内(从办证时间起)不得租售或者改变房屋用途,由相关认定部门将享受购房补贴的总部办公用房清单直接共享给市住建部门和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并记载 10年限售(租)信息。凡在规定期限内出(转)租、出售的,退回所享受的全部办公用房补助。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中已享受购建办公用房补贴的部分,不重复享受投资支持奖励。

5.用地保障

鼓励总部企业新建和改建总部大楼或总部基地,对新建项目用地依法予以优先保障。强化土地精准供给,在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城市更新等方面,重点支持建设一批总部企业集聚区。

6.政务服务

将总部企业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政务帮办、代办服务范围,“零距离、贴心办”的模式为总部企业提供咨询、辅导、帮办、代办服务。

7.人才激励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年薪达到 2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员,可享受以下激励政策:

1)按照当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25 万元,奖励期限为五年。

2)在赣州没有住房的,按照《关于推进人才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赣市字〔2017〕32 号),享受租房优惠(承租人才、受益财政、用人企业分别按 50%、25%、25%的比例负担房租),可售卖的人才住房在租住 3 年后可按核定价(核定成本价后适当上浮,最高不超过同区域或相近区域、同等地段、同等品质商品房价格的 80%)购买,购买后 5 年内不得转让;自行解决住房的,在赣州工作满 3 年后分别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住房补贴。

3)高级管理人员参照《关于创新人才政策、推动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市发〔2017〕21 号)、《赣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试行)》(赣市教基字〔2018〕87 号)、《赣州市高层次人才医疗服务实施办法(试行)》(赣市卫健字〔2019〕55 号)中的 D 类人才,享受子女入学、医疗保障服务。

(二)职能型总部企业

1.投资支持

经认定的职能型总部企业,自认定起五年内,每年按总部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的 1.5%给予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 800 万元。

2.经营贡献奖励

1)经认定的新引进职能型总部企业,自认定起五年内,按企业对本市地方经济贡献额,前三年奖励 80%、后两年奖励 40%。

2)在本政策发布当年,认定为现有职能型总部企业,且自认定之年起,连续三年对地方经济贡献额均保持正增长的,按照企业对本市地方经济贡献额较认定之年增量部分的 40%给予一次性奖励。

3)在本政策发布次年起,现有企业成长为职能型总部企业的,自认定之年起五年内,按照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额较上年增量部分的 40%给予奖励。

3.办公用房补助

经认定的新引进职能型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按照综合型总部企业 80%的标准予以补助。

4.提能升级奖励

1)经认定的职能型总部企业在市域外增设分支机构的,按照新设分支机构每年对本市地方经济贡献额的 30%予以奖励。

2)经认定的职能型总部企业升级为综合型总部企业的,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的奖励。

5.其它

职能型总部企业享受本细则规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人才激励、用地保障、政务服务等相应政策。

(三)特别支持

1.迁营支持

建立有利于产业跨区域发展的利益分享机制,达到赣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省内市域外企业因发展需要,将最高总部迁入赣州市或在赣州市设立区域总部、职能型总部的,在赣州产生的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可与原企业所在地政府协议共享。

2.“一事一议”支持

对赣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作用、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企业,可“一事一议”给予政策支持。“一事一议”支持与前述政策不得同时享受。

三、加强组织保障

(一)成立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相关市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总部办)设在市发改委。各县(市、区)、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成立相应领导小组,明确机构具体负责总部经济工作。

(二)加强组织实施。市总部办牵头制定并发布总部企业认定申报指南,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具体做好总部企业的认定、奖补及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等工作。建立企业信息数据库,整合企业信息资源,实现信息数据实时共享。落实政策经费保障,奖补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按照地方经济贡献的份额占比共同承担,原则上对单家企业的当年补助金额不超过当年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总额。

(三)强化监督管理。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报总部企业的,经核实后取消其三年内申请认定的资格。享受本扶持政策的总部企业,在本市经营期不得少于十年且不减少注册资本,根据相关统计报表制度要求按照在地统计原则按时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资料。建立总部企业复核制度,连续两年不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或不再具备总部职能,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

除上述相关条款另有规定外,本政策执行期为自发布之日起 2025 年 12 月底,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释,并定期进行政策分析和评估,适时开展政策优化修订。总部经济奖励支持政策由市级层面进行统筹,中央、省另有政策的,赣州市遵照执行;企业同时满足市级层面或县(市、区)其他支持政策规定的资金奖励补贴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自行选择最有利的一项,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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