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客服电话

赣州市物流公共信息平台

客服电话: 400-10797-56

欢迎光临赣州市物流公共信息平台 今天是:2024 年 05 月 03 日 星期五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信息平台 > 公告发布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0-07-13 14:29:15 来源:省交通运输厅 浏览:958 次
  • 来源: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交通运输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省公路局、省运管局、省路政总队:

现将《江西省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22号)有关要求,在执法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并于7月15日前将公示情况、照片反馈省厅执法监督处。联系人:杨驭辰,86243071,邮箱:183045495@qq.com。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7月1日


江西省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序号

具体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1-1

违法超限运输(超长超宽超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十七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

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般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

处600元罚款

严重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总长度超过28米的

处2000元罚款

1-2

违法超限运输(超过车货总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十七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车货总质量超限未超过1000千克的

予以警告

车货总质量超限超过1000千克的

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2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一般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

责令改正

严重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且拒不改正的

扣留车辆

3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4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租借、转让一类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罚款

一般

租借、转让二类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2000元罚款

严重

租借、转让三类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使用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超限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5000元罚款

5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伪造、变造一类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5000元罚款

一般

伪造、变造二类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0元罚款

严重

伪造、变造三类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20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造成交通事故

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0000元罚款

6

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

吊销其车辆营运证

7

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

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8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一般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占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50%的

责令停业整顿

严重

符合以下情节之一的:1.经停业整顿,拒不改正的;2.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50%的;3.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特别严重的

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9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车货总质量每超限1000千克,处罚500元罚款的标准予以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责令改正,车货总质量每超限1000千克,处5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10

货运站允许超限、超载车辆出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初次违法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较重

符合以下情节之一的:1.二次违法的;2.逃避、不配合执法的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

严重

三次违法的

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符合以下情节之一的:1.多次违法的;2.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抗拒执法的;3.造成安全责任事故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上一篇:会昌县交通运输局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整治三年行动

下一篇:交通人鏖战在水毁最前线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赣州市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官方微信公众号

友情链接

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州市交通局 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赣州市商务局 赣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赣州市税务局 赣州市公安局 赣州市邮政管理局 江西省物流公共信息平台 寻乌县级物流信息公共平台 赣州吉集号科技有限公司

主办单位:赣州市交通运输局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常见问题

地 址:赣州市政中心     E-mail:jjh18079726572@163.com

Copyright © 2015-2016 powered by 赣州市物流公共信息平台 技术支持:赣州吉集号科技有限公司

赣公网安备 36070002000001号  赣ICP备 1700654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