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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9日,《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发布,京津冀货车治污再次升级。
条例提出,在北京市注册登记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等,以及长期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外埠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应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与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条例中还提到,京津冀还将通过共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共享平台、新车抽检抽查协同机制等措施,提高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水平。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责任清晰!不止让货车司机承担,运输企业、检验机构都要负责
运输企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运输企业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燃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不符合标准的燃料,并处燃料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销售方: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供应厂商提供的检验设备及其配套程序不符合标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暂停该设备所在检测线的运行,停止该设备在本市的销售,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河北、天津,尾气超标强制报废,检测机构造假罚款50万元?
以及今年1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都有几乎相同的有关区域协同的内容,而且都是今年5月1日施行。
近年来,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正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除了国家层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地方层面的相关法规正越来越多地向着机动车等项目具体化。此前,山东省、浙江省、广东省、江苏省等地方已经出台了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的地方法规,但尚没有明确提出“区域协同”的内容。
来源:物流报(公众号)